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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轻松识破购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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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椒鱼云河 发表于 2015-3-23 23: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汽车的日益普及,汽车消费投诉也随之“水涨船高”。据有关数据显示,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仍然以质量问题居多,但购车环节的纠纷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何顺利地买到自己心仪的爱车,成了不少买车一族的烦心事。为此,“汽车有文化”对购车环节易出现的纠纷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便帮助想要买车的人士练就“火眼金睛”,轻松识破各种“陷阱”,实现轻松无忧购车。

  警惕购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消费过程中的种种“霸王条款”一直保持高压状态,但由于汽车购车合同大都以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呈现,加之很少有消费者仔细阅读合同,汽车销售合同中仍存在着我们难  随着汽车的日益普及,汽车消费投诉也随之“水涨船高”。据有关数据显示,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仍然以质量问题居多,但购车环节的纠纷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何顺利地买到自己心仪的爱车,成了不少买车一族的烦心事。为此,“汽车有文化”对购车环节易出现的纠纷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便帮助想要买车的人士练就“火眼金睛”,轻松识破各种“陷阱”,实现轻松无忧购车。  警惕购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消费过程中的种种“霸王条款”一直保持高压状态,但由于汽车购车合同大都以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呈现,加之很少有消费者仔细阅读合同,汽车销售合同中仍存在着我们难以发现的“霸王条款”,存在着免除经销商己方责任、加重购车者责任、排除购车者权利等现象。
  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以免除汽车销售企业责任。汽车购车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如下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事实上,对于运输、报关等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经营风险;对于国家政策调整,如调整消费税、关税等,可以归入情势变更。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该内容实际上是免除汽车销售企业的责任。
  单方面对消费者设置诸多限制,加重购车者责任。如“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配置和价格执行”,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汽车销售企业对约定的价格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明显加重了购车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再如“交车时间及地点以甲方(经销商)书面通知的交车时间及地点为准”,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的条款,交车时间完全掌握在了经销商手里,实际上是免除了经销商预期违约责任,而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独有偶,有些购车合同中还存在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捆绑销售、排除购车者权利,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捆绑销售现象也普遍地存在于购车合同之中,如一些经销商强制开展代办保险、上牌照等服务。“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照入户手续,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照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这类条款强制消费者必须到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保险,并且一般要求消费者上全险,提供上牌照服务收取的费用也往往会超出正常额度,这样的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在一些促销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对合同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的约定,也是排除了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要在购车中轻易地识破这些“陷阱”,需要购车者认真阅读购车合同的每一条款,但面对页数众多的合同时,不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哪些要素和字眼才是最关键的?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繁杂的协议内容给迷惑了。业内资深专家提醒消费者,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应明确所购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车日期、质量责任、“三包”期限、“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在购车时建议慎重升级配置,更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冲动消费。如果对产品不了解的话,最好询问身边的朋友或者去论坛征集网友意见,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忽悠了。
  二是要完善售后服务条款,要写明质保周期,首保是否免费、首保里程多少;小保养、大保养费用如何计算等。
  三是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书面协议应明晰双方权责,不能泛泛而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解难分。
  不要被花样繁多的贷款购车活动蒙蔽双眼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贷款消费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甚至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4S店推出的“免利息、免手续费”等各种各样的分期贷款购车活动,更是赚足了眼球,让很多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的人士“蠢蠢欲动”。然而,贷款购车是不是真如经销商宣传那般划算、那般方便?越来越多的贷款购车纠纷表明,如果购车者不对贷款购车的各个细节了解清楚,各种花样繁多的贷款购车活动往往也只是“看上去很美”。
  由于购车者对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了解得不够清楚,往往只听销售商“一面之词”,到实际执行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一些贷款公司在消费者办理手续时往往给予很多承诺,但实际无法办理成功,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还手续费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时,贷款公司却赖着不予解决;还有一些经销商为了卖车向消费者做出许多口头承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兑现承诺,事后经销商却对承诺拒不承认,而是推脱为促销员的个人行为。此外,还有不按约定标准办理贷款、强制消费者到指定银行贷款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往往导致购车合同难以达成,由此就引发双方关于是否退还购车定金的消费纠纷。
  因此,为了让贷款购车不再“看上去很美”,购车者在贷款购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购车者要弄清楚哪些因素是经销商可控的,哪些是不可控的,并将不可控因素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下来,对于经销商做出的口头承诺也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双方责任。
  二是消费者在签合同前要看清条款。正如前文警惕“霸王条款”中所提,消费者在购车时所签订的合同,通常是经销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可能更倾向于经销商一方,从而有利于规避经销商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务必要耐心阅读每一内容条款,弄清楚每一条款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三是在签合同前,对于自身的贷款条件、还款能力等方面要有客观评估,最好多到几家银行了解情况,不要单听经销商的“一面之词”,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后,消费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补充约定列入合同之中,而且越详尽越好,并保存好合同等各种书面资料,为日后维权提供书面证据。
  租借指标购车小心“车钱两空”
  由于限购、摇号购车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购车人士开始认同租借指标购车这一“曲线救国”策略,尤其是在“一车难求”的一线城市,租借指标购车成为一些经销商吸引顾客的“隐形手段”。这种方法看似是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实际上只是经销商与购车者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更容易引起纠纷,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据业内专家解释,借名或者租指标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名义车主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的内容,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为了取得上路资格,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反过来,购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上述指标持有者名义开具,而实际付款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即使购车时,经销商与购车者签订了证明购车者为车辆真正所有权人的协议,但由于这一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加之上述证据的有力支持,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此外,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名义车主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租借指标购车是当前限购政策缺失而催生的一种市场现象,它不受法律保护,对租赁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尽管在购车前,经销商会针对购车者的种种顾虑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但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该协议可能会无效,或者在双方内部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对于外借或者对外租指标的人来说,还有行政处罚的风险。《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31条中就有关于这一行为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到头来“车钱两空”,购车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车,不要被个别经销商做出的种种保证冲昏头脑。
  以上是汽车有文化梳理出的比较典型的汽车消费纠纷,而实际上往往不止如此。购车绝不是超市购物那么简单,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小心,购车前要对涉及到的各方面多多了解,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以轻松识破各种“陷阱”。
  此外——
  不少消费者在购车的时候都存在疑问:“我买的这辆车到底值不值这个钱?”“商家开出的优惠不少,会不会有什么消费陷阱?”其实,由于消费者对购车环节不熟悉以及信息不对称,所以在购车过程中很容易被小部分不良商家“算计”,有的买亏了,有的甚至会导致后续的经济损失。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能更准确识别不良商家的欺诈伎俩,笔者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些商家在卖车时的骗局,帮助准备购车的消费者提前做足功课,练就“火眼金睛”,避免上当受骗。
www.lzzc123.com提醒大家警惕以下陷阱:
  试驾车有猫腻
  试驾试乘是消费者在购车前了解汽车各主要部件性能最直接的机会,不过一些经销商故意让消费者试驾高配置或动力更充沛的车型,让消费者对这款车产生好感,最终迷惑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例如当消费者想购买某款2.0L车型时,有的销售人员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故意拿一辆2.4L的同款车型让他试驾,有的甚者欺骗消费者说试驾车就是2.0L的。
  对策:其实这种恶意欺骗销售的情况多发生在规模、实力较小的经销商中,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销量不佳,导致销售人员萌生歪念。笔者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如果试驾试乘的话,建议您去比较正规的4S店,试驾前最好和销售人员多沟通,了解车辆的配置水平和排量。另外,汽车前车门侧面一般都有产品铭牌,它是车辆出厂时的“身份证”,上面有制造日期、发动机型号、排量、动力参数等,您可以通过它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
  优惠礼包“掺水”
  购车时,经销商给出优惠是非常普遍的,除降价外,赠送车内装饰品、加装配置等也是很多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但一些商家赠送的“大礼包”包含“水分”,其实际价值与商家所宣称价值相比往往大打折扣。另外,装饰品以次充好的现象也极为普遍,比如赠送品质较差的地胶、车膜等等。
  对策:笔者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尽量要求现金优惠,如果商家不允许的话可以要求赠送保养费用,如果以上两者都不可以的话再去选择“大礼包”等优惠。不过对商家所谓的优惠礼包务必小心谨慎,消费者可以向比较了解市场行情的朋友咨询一下赠送的汽车精品是否靠谱,另外可以亲自去汽车装饰品市场看看这些“礼品”到底值多少钱,真正了解之后再做选择也不迟。
  加价提车
  加价提车也是消费者购车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类车多为新上市车型或热门车型,在春节前库存比较紧张的时候有的商家也会提出加价提现车。但加价提车真的是货源紧俏吗?其实很多车型加价提车并不是因为货源紧缺,而是厂商或经销商采用饥饿营销手段。
  在汽车柔性生产线已经广泛应用的今天,若某款车型需求足够,汽车企业迅速调整产品结构来满足市场需求还是比较容易。因此,加价提车更多的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某些车型存在临时紧缺的现象,但多数情况下加价提车也只是一个营销手段。
  对策:热卖车型经常会出现加价提车的问题,消费者首先能做的就是多跑几家同品牌的经销商,因为每个经销商所给出的价格可能截然不同,您可以去位置偏远一些的店面,一般这样的经销商会提供不错的价格,而且现车相对充足。另外,消费者在购车前最好选择一个备选车型,如果心仪车型需要加价提车的话,那么备选车型就可以提上议程,这样也能为自己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
   以“超低价车”为幌子招客
以发现的“霸王条款”,存在着免除经销商己方责任、加重购车者责任、排除购车者权利等现象。

  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以免除汽车销售企业责任。汽车购车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如下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事实上,对于运输、报关等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经营风险;对于国家政策调整,如调整消费税、关税等,可以归入情势变更。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该内容实际上是免除汽车销售企业的责任。

  单方面对消费者设置诸多限制,加重购车者责任。如“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配置和价格执行”,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汽车销售企业对约定的价格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明显加重了购车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再如“交车时间及地点以甲方(经销商)书面通知的交车时间及地点为准”,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的条款,交车时间完全掌握在了经销商手里,实际上是免除了经销商预期违约责任,而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独有偶,有些购车合同中还存在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捆绑销售、排除购车者权利,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捆绑销售现象也普遍地存在于购车合同之中,如一些经销商强制开展代办保险、上牌照等服务。“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照入户手续,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照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这类条款强制消费者必须到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保险,并且一般要求消费者上全险,提供上牌照服务收取的费用也往往会超出正常额度,这样的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在一些促销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对合同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的约定,也是排除了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要在购车中轻易地识破这些“陷阱”,需要购车者认真阅读购车合同的每一条款,但面对页数众多的合同时,不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哪些要素和字眼才是最关键的?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繁杂的协议内容给迷惑了。业内资深专家提醒消费者,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应明确所购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车日期、质量责任、“三包”期限、“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在购车时建议慎重升级配置,更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冲动消费。如果对产品不了解的话,最好询问身边的朋友或者去论坛征集网友意见,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忽悠了。

  二是要完善售后服务条款,要写明质保周期,首保是否免费、首保里程多少;小保养、大保养费用如何计算等。

  三是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书面协议应明晰双方权责,不能泛泛而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解难分。

  不要被花样繁多的贷款购车活动蒙蔽双眼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贷款消费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甚至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4S店推出的“免利息、免手续费”等各种各样的分期贷款购车活动,更是赚足了眼球,让很多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的人士“蠢蠢欲动”。然而,贷款购车是不是真如经销商宣传那般划算、那般方便?越来越多的贷款购车纠纷表明,如果购车者不对贷款购车的各个细节了解清楚,各种花样繁多的贷款购车活动往往也只是“看上去很美”。

  由于购车者对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了解得不够清楚,往往只听销售商“一面之词”,到实际执行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一些贷款公司在消费者办理手续时往往给予很多承诺,但实际无法办理成功,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还手续费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时,贷款公司却赖着不予解决;还有一些经销商为了卖车向消费者做出许多口头承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兑现承诺,事后经销商却对承诺拒不承认,而是推脱为促销员的个人行为。此外,还有不按约定标准办理贷款、强制消费者到指定银行贷款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往往导致购车合同难以达成,由此就引发双方关于是否退还购车定金的消费纠纷。

  因此,为了让贷款购车不再“看上去很美”,购车者在贷款购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购车者要弄清楚哪些因素是经销商可控的,哪些是不可控的,并将不可控因素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下来,对于经销商做出的口头承诺也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双方责任。

  二是消费者在签合同前要看清条款。正如前文警惕“霸王条款”中所提,消费者在购车时所签订的合同,通常是经销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可能更倾向于经销商一方,从而有利于规避经销商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务必要耐心阅读每一内容条款,弄清楚每一条款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三是在签合同前,对于自身的贷款条件、还款能力等方面要有客观评估,最好多到几家银行了解情况,不要单听经销商的“一面之词”,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后,消费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补充约定列入合同之中,而且越详尽越好,并保存好合同等各种书面资料,为日后维权提供书面证据。

  租借指标购车小心“车钱两空”

  由于限购、摇号购车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购车人士开始认同租借指标购车这一“曲线救国”策略,尤其是在“一车难求”的一线城市,租借指标购车成为一些经销商吸引顾客的“隐形手段”。这种方法看似是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实际上只是经销商与购车者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更容易引起纠纷,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据业内专家解释,借名或者租指标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名义车主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的内容,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为了取得上路资格,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反过来,购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上述指标持有者名义开具,而实际付款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即使购车时,经销商与购车者签订了证明购车者为车辆真正所有权人的协议,但由于这一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加之上述证据的有力支持,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此外,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名义车主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租借指标购车是当前限购政策缺失而催生的一种市场现象,它不受法律保护,对租赁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尽管在购车前,经销商会针对购车者的种种顾虑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但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该协议可能会无效,或者在双方内部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对于外借或者对外租指标的人来说,还有行政处罚的风险。《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31条中就有关于这一行为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到头来“车钱两空”,购车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车,不要被个别经销商做出的种种保证冲昏头脑。

  以上是汽车有文化梳理出的比较典型的汽车消费纠纷,而实际上往往不止如此。购车绝不是超市购物那么简单,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小心,购车前要对涉及到的各方面多多了解,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以轻松识破各种“陷阱”。

  此外——

  不少消费者在购车的时候都存在疑问:“我买的这辆车到底值不值这个钱?”“商家开出的优惠不少,会不会有什么消费陷阱?”其实,由于消费者对购车环节不熟悉以及信息不对称,所以在购车过程中很容易被小部分不良商家“算计”,有的买亏了,有的甚至会导致后续的经济损失。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能更准确识别不良商家的欺诈伎俩,笔者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些商家在卖车时的骗局,帮助准备购车的消费者提前做足功课,练就“火眼金睛”,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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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驾车有猫腻

  试驾试乘是消费者在购车前了解汽车各主要部件性能最直接的机会,不过一些经销商故意让消费者试驾高配置或动力更充沛的车型,让消费者对这款车产生好感,最终迷惑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例如当消费者想购买某款2.0L车型时,有的销售人员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故意拿一辆2.4L的同款车型让他试驾,有的甚者欺骗消费者说试驾车就是2.0L的。

  对策:其实这种恶意欺骗销售的情况多发生在规模、实力较小的经销商中,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销量不佳,导致销售人员萌生歪念。笔者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如果试驾试乘的话,建议您去比较正规的4S店,试驾前最好和销售人员多沟通,了解车辆的配置水平和排量。另外,汽车前车门侧面一般都有产品铭牌,它是车辆出厂时的“身份证”,上面有制造日期、发动机型号、排量、动力参数等,您可以通过它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

  优惠礼包“掺水”

  购车时,经销商给出优惠是非常普遍的,除降价外,赠送车内装饰品、加装配置等也是很多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但一些商家赠送的“大礼包”包含“水分”,其实际价值与商家所宣称价值相比往往大打折扣。另外,装饰品以次充好的现象也极为普遍,比如赠送品质较差的地胶、车膜等等。

  对策:笔者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尽量要求现金优惠,如果商家不允许的话可以要求赠送保养费用,如果以上两者都不可以的话再去选择“大礼包”等优惠。不过对商家所谓的优惠礼包务必小心谨慎,消费者可以向比较了解市场行情的朋友咨询一下赠送的汽车精品是否靠谱,另外可以亲自去汽车装饰品市场看看这些“礼品”到底值多少钱,真正了解之后再做选择也不迟。

  加价提车

  加价提车也是消费者购车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类车多为新上市车型或热门车型,在春节前库存比较紧张的时候有的商家也会提出加价提现车。但加价提车真的是货源紧俏吗?其实很多车型加价提车并不是因为货源紧缺,而是厂商或经销商采用饥饿营销手段。

  在汽车柔性生产线已经广泛应用的今天,若某款车型需求足够,汽车企业迅速调整产品结构来满足市场需求还是比较容易。因此,加价提车更多的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某些车型存在临时紧缺的现象,但多数情况下加价提车也只是一个营销手段。

  对策:热卖车型经常会出现加价提车的问题,消费者首先能做的就是多跑几家同品牌的经销商,因为每个经销商所给出的价格可能截然不同,您可以去位置偏远一些的店面,一般这样的经销商会提供不错的价格,而且现车相对充足。另外,消费者在购车前最好选择一个备选车型,如果心仪车型需要加价提车的话,那么备选车型就可以提上议程,这样也能为自己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

   以“超低价车”为幌子招客

  消费者深知货比三家的道理,再加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精明”的汽车经销商开始用一款“超低价车”做幌子,尽可能地扩大某车系的价格范围,从而吸引消费者到店看车。其实这些“超低价车”经常是配置非常低,又或者是有价无车,如果有消费者“上钩”的话,销售人员则引导消费者购买更高配置的车型,以此来获取更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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