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我加入本论坛的辩论后,这个问题就频频地浮现在脑海里了。应该说本文的观点萌发于论坛之中,成形于“方–黎论战”之时。 一、发言者应有容他人之量 抛开一篇文章的创造性、艺术性等,仅就严密程度来说,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很难达到在正规学术杂志上发表的水平。这是因为这些杂志社在作者严谨写作的基础上另有匿名审查制度把关,任你是诺贝尔奖级的大人物也得就范。如果想通了这个道理,你在网上发表高论时就应该谦虚点,做好接收不同意见的心理准备。 黎明在宣布他的研究成果之时及随后的辩论中,将话说得太满,反映出他没想通上述道理。 如果网友们浏览一下我们的论坛,就不难发现有类似“黎明心态”的发帖者。 二、驳他人者应就事论事,不及其余 在网络辩论的公共平台上,某人如发言反驳他人观点时,应尽可能将论点集中于原文的内容上,以理驳文。切忌人身攻击,也别乱扣“帽子”,否则极易引起对方愤怒,演变成对骂。对骂一开,皆是输家。 我认为方舟子在这方面做得不好,使其“打假”努力事半功倍。就这件事来说,他对黎鸣“证明四色定理”的言论提出的质疑确有道理,本可给大家一个有益的辩论大餐,达到公众教育的目的。然而他却不能将其论点限制在就事论事当中,非要攻击一下黎明的学术资格。单单《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这个题目就会使对方火冒三丈,一回合一升级,已经给一些公众“文人相轻”的印象了。 这种现象本论坛上以前有过,现在比较罕见,大概是管理团队的功劳吧。 三、反对权威应言之以据 不固守成规,敢于挑战权威,是创新者的可贵特点之一。然而仅仅藐视权威是不行的,还得重视权威学术观点的实际内容,因为一个领域的权威学术观点是对该领域现有集体研究成果所作的最合逻辑的总结(这里强调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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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成果)。只有拿出在专业上站得住脚的理论或实验根据,才可能让同行觉得你不轻狂,值得认真对待。 黎明在他宣布之时藐视了权威,然而并没有很快拿出自己的专业证明,正是犯了此忌。如果确如他所解释的原因故不能按他的意思很快发表,那么他应等到发表之时再行宣布,社会上的质疑会小得多。 反对权威的观点却又没有在专业上站得住脚的根据,在我们的论坛上并不少见。 有一种情况是,发帖者还没有怎么研究过一个领域的现有学术内容,却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理论,不但与权威学术观点不同,而且不理解什么是在专业上站得住脚的根据。 另一种情况好一点,发帖者多少研究过那个领域的现有学术内容,还没研究透,但已经不耐烦了;决定推倒重来,发表自己的理论。他们常常不懂得需要与现有实验结果尽可能地在逻辑上一致,不愿意通过已发表过的学术文献来收集这些实验结果。 归结到一点,发表自己的理论者应该了解科学的“范式”,以免浪费热情和精力。 四、对待后知者应晓之于理 这一条与方舟子和黎明的论战没有关系,实际上是说我自己。大家或许一笑了之,或许引以为鉴。 在我刚进入这个论坛还未当版主时,有一位本科低年级的网友,发表了一个观点比较幼稚的原帖。我当时觉得,在这有专业名气的论坛上,出现这么低水平的原帖,实在不应该。于是劈头训斥一番,搞得对方挺难受(我是通过其后来的帖子感觉到的)。后来成为版主之后,再看到这个帖子时,非常刺眼,觉得对不起这位后辈网友。时至今日,非做公开致歉不能释怀。 我现在认为,来这个论坛发帖的网友专业水平差距较大,但最好的大概也就是某一领域的博士或博士后,真正大师级的还没有见到(也许本人“有眼不识泰山”?)。那么大家到此多少都应抱着一个学习的态度。按此逻辑,只要是专业范围内的帖子,观点幼稚一点也是可以接受的,网友们能帮则帮,愿回则回。如果这样的帖子多了,应该考虑开个《学习版》之类的版面。 不知那位年轻的网友是否还光临这个论坛?如看到本帖,请接受我诚恳的道歉;如已远去,请忘掉曾经的不快。 五、尊人之劳,文责自负 转帖他人之文章到论坛上,要尊重他人之才智和劳动。这不单是版权之类的法律问题,更应强调的是道德问题。 一篇原创文章,虽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作者对每字每句都动了脑筋,花了精力。如果有网友想转帖或转载他处,应该注明作者是何人,来源自何处,以示对作者、对来源媒体的尊重。假如你不同意作者的某些观点,可以批注或评论,或者动笔重写;不应该只改动少量字句就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填充于自己的文章中不加说明。 同时这也是个责任问题。注明转他人之帖,表明你对此文的观点不负责任,只是希望与其他网友分享。 说到“文责自负”,论坛上还有另外一种“文责不负”的现象,就是“死不认错”。明明经过争论大家都看出了某作者观点的错误之处,争论应该就此结束,或由该作者高姿态出来结束争论。然而常常看到那个作者非要在那儿搅,使劲儿要造成一种他是正确的而别人理解错误了的印象。我认为我们的管理成员们在这个方面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对上述“死不认错”的现象应该团结起来,加以制止。 以上思考,仅仅表明了本人的认识水平,不代表本人已做到的行为。但我会以此作为在网络辩论中的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 愿大家共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2 3:48:17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