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永远无法为选择规则而制定规则或程序。如果存在一个可以用来选择规则的规则,这个规则就会与被选择的那些规则合并成为一个新的规则,即一个新的被选择的规则。 ffice ffice" />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1. 我们无法编写一个独立的程序用以选择其他程序。因此电脑智能或人工智能是不能完全程序化的,或者说它是不能靠程序实现的。 2. 对于物质世界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把某个规则与其他规则合并以制定一个新规则。这种方式可以使我们制定更多更好的规则。但是我们在生活中所面临的大量事物是不能完全程序化的。电脑智能和其他人工智能就是要能够处理尚未程序化的问题和包括选择规则在内的那些无法程序化的问题。 3. 任何无智能的事物都不具备选择规则的能力,换句话说,具有这种能力的事物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智能的生命或具有智能的人工生命。 4. 一个非生命或非人工生命的自动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一个以上的程序,否则的话它就要面临对这些程序的选择。 5. 我们人类经常会遇到大量的各种选择。但是我们通常没有精确的规则让我们作出选择。人类和其他高级生命通常是用本能和价值观进行判断和选择,而本能和价值观既不是规则也不是程序,它们是思想和行为指向的内在驱动力。 6. 选择规则需要智能,但执行规则是不需要智能的。思维和论理并不是在执行规则,实际上是在试图选择规则。 7. 选择规则是一种模糊过程,而规则本身是精确的。 8. 寻找规则、改变规则和制定规则都包括了选择规则这一过程。它们在原理上都适用这一悖论, 即不存在一种可以用来寻找、改变和制定其他规则的规则。 9. 能够改变自身规则的规则是存在的。不过,如果这个改变过程需要寻找规则话,它也适用这一悖论。一个规则功能或外在表现是可以自我变化的,例如计算机病毒就会改变自身的功能。但是,这种变化是在原有规则之中的。 10. 任何规则都与它相反的规则是等同的,区别在于我们用两种相反的方式来解释它。任一规则一旦与其它规则发生具体的联系就会与这些规则合并成为一个新的规则。在计算机系统中这种联系就是逻辑门。 |